《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二: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堪称我党最新的选人用人标准。此次修订,吸收了最新的实践成果,同时也回应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提拔重用德才不达标者甚至长期带病的干部,必然扭曲用人导向,挫伤干部队伍积极性,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振聋发聩、引人深思。此次修订,《条例》从原来的11433字,增加到13361字。我们根据此次《条例》修订内容,梳理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些变化。
一、政治标尺
必须看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出现弱化、淡化、虚化党的领导的问题,过分看重推荐票、考试分数、GDP和年龄,导致正确用人导向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此次修订,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新增内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了树起选人用人的政治标尺,首先突出选拔干部的政治标准,还增加了“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等内容,首次增加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考察,考察情况包括“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
《条例》对于考察党政干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对于党政正职人员,要求考察“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在考察党政工作部门时,在原有执行政策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政策”、“推动改革创新”等内容。
二、体现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时一年的修订,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增加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四个自信”、“三严三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等。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人员的相关职责。
三、科学用人
这次《条例》修订,把原有的7条选拔任用原则,压缩为6条,但是增加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等表述,就是注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
加强对干部日常的考察,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把功夫下在平时”、“考察工作时间之外道德品行的表现”、“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等。
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从原来的三条增加为五条,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
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要求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增加“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在原有考察政治标准、道德品行、工作实绩、作风、廉政等内容外,增加了“专业素养”考察,要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改进竞争性选拔,让“唯分”倾向“偃旗息鼓”。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范围,明确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不能硬性规定竞争性选拔的频次和比例。
四、担当作为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本领,永葆斗争精神……
怎样激励和保护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让能者上、庸者下?《条例》在多处给出答案:
首先是导向,除了注重基层导向,还增加了“实践”导向,强调“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其次是选拔任用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就包括“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还有考察环节,将“敢于担当”纳入作风考察之中。
最后,还增加了“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等要求。
五、扎紧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
《条例》提出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新增“四廉”的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织密了制度的笼子,严格了把关的措施。除了在识人用人上把功夫下在平时,还增加了“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的要求。
考核结果运用更加严格,上一年度(原为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受到诫勉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也不能列入考察对象。
压实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责任,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增加一款:“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新增加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存疑的、干部人事档案存疑尚未查清的等8款内容。
在提到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时,增加了“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的表述。